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28:16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发[2005]130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国税发130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国税发130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省局通知和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结合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加强税源管理,探索油品消费税纳税评估的新方法、新思路。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各单位要按照总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按时做好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传来的有疑点发票的核查反馈工作,并向下一环节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信息。
三、各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总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上报的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市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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