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27:2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5]2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19号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1月14日发布;2014年1月14日实施)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19号
失效
2005-11-10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泰地税发1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泰兴市人民医院等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发给部分职工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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