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5]41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41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41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14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请示》(苏州国税发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4号)的规定,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纳税人生产销售的阳极泥(含金)产品,是电解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黄金成分的副产品,不属于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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