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5]25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计提依据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计提依据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5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计提依据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57号
全文有效
2005.12.31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程分包收入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依据的请示》(淮地税函142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施工企业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金额是发包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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