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发[2006]12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国税发12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国税发1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现将《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上报市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中第九行"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下加一行"家禽产品加工销售即征即退",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二、各地请至"市局ftp:/流转税处/下载/增值税/家禽加工"目录中下载"家禽产品加工销售即征即退台帐。xls"文件,按月采集有关数据,并于季后20日内上传至"市局ftp:/流转税处/上传/增值税/家禽加工"目录。
三、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具体审批工作由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负责。各地上报市局的减免税台帐中,对该部分免税按"家禽养殖业"单独统计。
四、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款补助,凭财政部门的证明或相关凭证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免税备案。
由于禽类扑杀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负责税前扣除审批,企业应提供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禽类扑杀情况证明资料。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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