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24:1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6]4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的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的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4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的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4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7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世界旅游组织提供设计劳务取得的收入征免税问题的请示》(常国税发137号)文件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35号文批复如下:
据我国签署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一条第一节第(二)款(癸)项和第三条第九节(甲)项的规定,世界旅游组织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免征直接税。因此,该组织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提供设计劳务取得的收入在我国应免予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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