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6]15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发15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发156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2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54号、苏财综45号)的规定,现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内芯:5元/证;
2、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外框:10元/个;
3、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内芯:5元/证;
4、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封皮:5元/个;
5、扣缴税务登记证内芯:5元/证;
6、扣缴税务登记证封皮:5元/个。
二、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全套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仍按每套25元的标准执行。
三、各种税务登记表不得收费。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分项收费。
五、各级税务机关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