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6]28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
苏国税函28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
苏国税函28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7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经研究,现将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自2006年8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的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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