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05:32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财税(2007)477号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2007)477号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2007)477号
全文有效
2007.07.02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财税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中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以及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90%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通知》第二条中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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