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00:48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7]34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34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340号
全文有效
2007.12.29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通地税发1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该项税款是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税款,其不同于破产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前形成的欠税,应作为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费用处理。
因此,对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按照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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