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函[2009]181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扬地税函181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扬地税函18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17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3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注销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扬地税函93号)中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清算注销检查情况表》停止使用,对清算所得的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其余清算事项、清算流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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