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关于评选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闽人发〔2011〕149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事局)、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劳教局,省司法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评选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推荐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司法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联合成立福建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这次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政治部,具体负责评选推荐工作。各设区市司法局、公务员局(人事局)及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劳教局、省律师协会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严格标准和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人社部函〔2011〕263号文件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标准和评选程序及要求,确保评选工作公正、公开、公平。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重点向一线倾斜。拟推荐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并征求同级和省纪检监察、综治及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对拟推荐的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姓名、单位和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司法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
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可推荐2名先进工作者备选;各设区市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工作者(或1名劳动模范)备选;监狱系统可推荐2个先进集体和2名先进工作者备选;劳教系统可推荐2个先进集体备选。福建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将从上报的推荐名单中,通过筛选、考核,择优推荐先进集体3个、先进工作者5名、劳动模范1名,上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报送材料要求
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要分别填写《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内容要真实、重点要突出,字数要求2000字左右。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提供2寸彩色证件照5张。以上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10月20日前报至省司法厅政治部,届时将组织复核。
联 系 人:肖晋瑜 洪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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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350003
附件:福建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关于评选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司法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2007年以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十二五”期间的各项目标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机关及其管理单位。
2.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所属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100个、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150名、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2.班子团结坚强,勤政廉洁,领导作用好;队伍整体素质高,工作表现好;基本建设好,内部管理规范、科学。
3.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要业务工作指标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位置,为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受到普遍称赞。
4.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公正、廉洁执法,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
(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执法为民、执业为民,积极为党和人民工作,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
2.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钻研业务,扎实工作,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热爱群众,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长期保持先进,成绩突出,得到群众认可;或工作上有重大贡献,堪称司法行政系统学习楷模。
5.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由县(市、区)司法局(含)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经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提出推荐对象;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厅(局)审核同意后,将推荐名单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审,预审同意后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集体名称或个人姓名、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突出实际业绩。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等部门意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人员倾斜。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此次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牟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认真填写《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先进事迹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不另附事迹材料。推荐的个人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5张。以上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 荣誉称号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成立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参加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电话:010-65153618 010-65153649
传真电话:010-65153654
电子邮箱:sfb516@sina.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邮政编码:100020
附件:1.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3.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 法 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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