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国税局; 常州市地税局 常财税[2010]10号 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国税局; 常州市地税局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财税10号
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财税1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0月22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
请遵照执行。
1.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三条中:“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就我市而言,县级即是金坛市和溧阳市。
2.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六条中:“需报市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市税务机关”,现明确:需报市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税务机关。
3.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六条中:“需报省级认定的非营业组织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省税务机关”,现明确:需报省级认定的非营业组织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于每年9月20日前报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在9月底前报省级税务机关。2010年度申请材料上报于10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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