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318 轻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所涉及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如何正确划分?
轻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所涉及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如何正确划分?
[案例]130002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企业销售自产轻钢结构厂房的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使用营业税发票; 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使用销售发票。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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