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税局 苏地税财行便函[2011]23号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提前购买2012年度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提前购买2012年度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财行便函23号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提前购买2012年度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财行便函2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15日
最近,接到一些地方反映,纳税人提前购买2012年度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代收代缴2012年度车船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提前购买2012年度交强险,保险公司可暂不代收代缴2012年度的车船税,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报送未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相关信息。
纳税人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机动车种类、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厂牌型号、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联系电话、地址。
二、保险公司未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内按规定缴纳。
三、2012年1月1日以后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按新的车船税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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