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2 11:15:49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13]2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6号
全文有效
2013-9-29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账务核销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比照《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三017号)的规定办理,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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