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一[1994]125号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一125号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一125号
全文有效
1994年8月9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46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一文,内称:“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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