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1 10:46:0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5]8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8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82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2月11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本市期初税额的分期抵扣比例,应严格按我局沪国税流43号、沪税外79号文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抵扣比例。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的1月末按规定及时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5]8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