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7〕7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7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74号
全文有效
1997.8.13
据反映本市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有代办会务服务项目,其内容主要是为与会者提供代办住所、餐饮、交通等服务。考虑到其经营行为中具有代办住所费、餐费(凭付款发票)后的余额为依据“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费税。
对以前年度未纳税的代理会务收入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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