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1 10:34:4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9]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3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2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你们应对所辖管户中有粮棉收储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了解企业目前的纳税状况及以前年度的入税情况,并根据企业的状况,按照本文精神,与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发展银行联系,将企业的应纳税额及欠缴税额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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