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31:4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四[2000]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来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来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复函
沪国税四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来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复函
沪国税四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2月25日
你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豫地税函15号)收希。经研究,同意自2000年1月1日起,凡河南省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河南省建设厅驻上海建筑管理处统一开具,并加盖“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专用章”及“河南省建设厅驻上海建筑管理处外经证专用章”等(样式附后),我市税务机关将据此进行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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