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31:0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0]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24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稽管处。执行中还要注意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和防止“以罚代刑”,对触犯刑法的税务案件应按沪国税征106号文的规定,做好移送和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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