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2000]6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6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66号
全文有效
2000年8月22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应按《通知》精神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收费项目和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有关税收。
《通知》中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征免规定自今年下半年度征收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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