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27:3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稽[2001]10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10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10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23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64号)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而告之,使社会各界了解不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都控计价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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