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23:2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所二[2001]1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李绍理、徐萍要求退还95年度已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李绍理、徐萍要求退还95年度已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沪税所二1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李绍理、徐萍要求退还95年度已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沪税所二1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25日
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李绍勤、徐萍要求退还95年度已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浦税办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双方所签定的《企业章程(代承包合同)》中的约定,王港税务所于1996年5月依据吉祥厂1995年度利润预分配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吉祥厂负责代扣代缴。现因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对李绍理、徐萍要求港中王公司和吉祥厂支付1995年度企业利润的请求,因合同双方未投足合同约定的资金,利润分配条件不存在,法院不予支持,判令双方相互占有的资金限期返还。据此对吉祥厂代扣代缴李绍理、徐萍1995年度已征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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