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21:22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税浦政[2001]4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代电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代电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4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代电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44号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10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局《代电通知》(沪税流便字7号)转发给你们。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在5月份销售废旧物资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的,并且企业已将5月份发生的相应进项税额在6月30日前已转入成本的,这部分废旧物资销售收入可暂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税浦政[2001]4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代电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