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税浦稽[2001]1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稽1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稽1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9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国税局沪税流214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大队应结合沪税浦稽18号文《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增值税专项检查的要求,突出商贸企业在税负率、纳税申报有异常的企业。
二、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管理中应结合沪税浦稽12号文《转发市因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和浦税政2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前对企业提供的资料需进行审核,对经营场所管理部门需进行实地察访。
三、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按市局要求的规定办理,充分运用企业申报、报送的静态资料进行分析,以此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的征收、管理和检查。
四、各分局、大队在实际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及时与区局稽管处以书面形式进行联系反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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