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14:24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浦地[2002]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沪地税浦地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沪地税浦地7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18日
你局沪地税浦一政第6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收悉。根据沪地税地42号和沪税地111号文的规定,经区局研究决定:同意你局调整川沙城区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川沙城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为:东至浦东运河以西,南至矍家港以北,西至华夏二路以东,北至川杨河以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希遵照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浦地[2002]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