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2]5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全资子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全资子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地5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全资子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地5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6月11日
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予减免房地产交易契税的请示》(沪交投资9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因撤消全资子公司而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属契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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