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浦流[2003]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浦流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浦流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月30日
现将市国税局沪国税流7号《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
一、原经市局就户批准免征增值税截止期为2002年12月31日的属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三大类的饲料产品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原经市局就户批准免征增值税截止期为2002年12月31日的属于配合饲料和浓缩饮料两大类的饮料产品按《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
二、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请各分局通知生产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的企业参加饲料年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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