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06:0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3]15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5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5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月5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的免税审批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行,不再执行市局沪税流359号文中关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五大类饲料产品免税审批程序中需上报市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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