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0:49:4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法[2007]4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4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4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9月20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实施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企业如需经由我局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转报财政部,亦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主管财政局或税务分局报我局转报财政部。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按财关税11号文附件2的要求办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法[2007]4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