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0:44:2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8]4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4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gt;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41号
全文有效
2008-10-30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gt;的通知》(国税发9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申请查询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属于区县分局管辖范围的,由区县分局受理,具体受理部门由各区县分局指定;申请查询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属于市局范围且区县分局无法受理的,受理部门为市局办公室,然后由办公室安排处室具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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