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0:42:4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9]1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1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1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13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本市居民企业不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在每年的3月10日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市局。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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