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0:36:1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货[2010]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货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货35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29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40号)转发给你们,其中该办法第十三、十四条 仍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17号)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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