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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9 11:45:33
吉地说流字[1996]14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吉地说流字14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率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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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说流字[1996]14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