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9 11:25:04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9]6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吉国税发62号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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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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