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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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结合永州实际,现就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征收范围 农林牧渔业 3%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批发和零售业 4% 批发业、零售业 制造业 5%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等 交通运输业 7% 铁路业、道路业、水上运输业、航空业、管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邮政业 建筑业 8% 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饮食业 8% 住宿业、餐饮业 娱乐业 15% 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彩票活动、文化、娱乐、体育经纪代理、其他娱乐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12% 市区房地产开发 10% 县城、乡镇及其他地区房地产开发 其他行业 10% 未列举的其他服务业和其他行业
各县区税务部门要深入开展税收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工作,对认定的结果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开展提醒服务,及时提醒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永州市国家税务局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永州市国家税务局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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