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财税[2014]53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53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53号
全文有效
2014年7月9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5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见附件1)执行财税5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二、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相关凭证;
2、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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