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8 11:57:2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地税发〔2005〕8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5〕8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5〕84号
全文有效
2005-06-0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认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国税函〔1998〕676号)的规定,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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