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8 11:17:45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地联字170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界定问题。经研究,具体规定如下: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已使用的房产均属旧房。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抓紧研究落实,尽快开展征收工作。对在实际征管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未使用的房产,凡已使用的房产均属旧房。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docx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