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45:28

吉省价收字[1998]5号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收字5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计委、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2450号)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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