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职业教育经费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职业教育经费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职业教育经费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3年11月1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98号)精神,经请示市领导同意,我市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停征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职业教育经费。现将具体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2013年11月1日开始停征是指费款所属时间为2013年11月及以后的职业教育经费停止征收或代征。
二、对费款所属时间为2013年11月以前的欠费要继续进行追缴,并尽快入库。
三、对因缴纳主体已不存在的欠费,经核实后,确属无法征收的,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核销,市区企业随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理一并处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