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22:40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财税政[2014]15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温州市鹿城区红十字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温州市鹿城区红十字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浙财税政15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温州市鹿城区红十字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浙财税政15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4日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24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8号)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温州市鹿城区红十字会自2014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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