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委托公安、劳改、卫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津劳险224号
公安、劳改、卫生局: 根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险字〔1992〕425号),经研究,认定你局具备区、县级劳动鉴定条件,特委托你局经办本系统职工劳动鉴定工作,望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工作。 对于劳动鉴定手续及管理均按市对区县劳鉴会的有关规定办理。鉴定的收费,按照《天津市劳动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津价费字〔1993〕66号)第二条(一)款标准收取,并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劳动鉴定收取的鉴定费总额的10%上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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