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险497号
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劳动部《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162号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请示》(津劳险【1993】第3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反映,由于公安部门对下落不明人员注销户口的时间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实际注销户口时间伸缩性较大。在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时,对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的规定难以掌握,需要进一步明确停发退休待遇的时间。我们认为,对此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有关退休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其他情况下待遇的处理,仍执行劳办险字【1990】1号文件规定。 此复。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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