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0:07:19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15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1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一次性计征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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