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1:34:06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5]29号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9号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9号
全文有效
2015年5月7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办93号)经评估后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一、二、五条内容。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办93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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