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1:27:07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沪财税[2015]95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沪财税95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沪财税95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17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沪财税97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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