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16]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批复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批复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批复
沪府发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批复
沪府发4号
全文有效
2016-1-1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沪人社〔2015〕105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请自行发文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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